上證函〔2015〕331號
各試點機構:
為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規範債券借貸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 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現就債券借貸業務試點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債券借貸業務(以下簡稱“債券借貸”),是指債券借貸雙方自主協商約定,由債券借入方以一定數量的債券為質物,從債券借出方借入標的債券,約定在未來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並解除出質債券的質押登記的行為。
二、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以下統稱“市場參與者”)可以參與債券借貸。
市場參與者開展債券借貸業務試點,應當向上交所提交業務申請,並接受上交所自律監管。經上交所認可後,市場參與者可以參與債券借貸。
三、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原則,並加強相應的內部授權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
四、試點期間,借貸雙方達成債券借貸的,借貸雙方應當於業務達成當日在上交所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向上交所提交成交申報單,經上交所確認後成交。
債券借貸到期時,借貸雙方應當於到期當日在上交所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向上交所提交到期結算申報單。
五、上交所對符合形式要求的成交申報和到期結算申報進行確認,不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查。
中國結算根據上交所確認的債券借貸業務數據,辦理相關債券的質押和過戶等登記結算事宜,不作為中央對手方,不提供擔保交收。
六、首次結算時,質押債券在借入方證券賬戶中進行質押登記,標的債券由借出方證券賬戶過戶至借入方證券賬戶。
到期結算時,借入方的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登記,標的債券由借入方證券賬戶返還至借出方證券賬戶。
七、債券借貸確認成交和辦理結算時,借貸雙方相關賬戶的標的債券和質押債券數量不足的,會導致交收失敗,中國結算不辦理標的債券的部分過戶或質押債券的部分質押。市場參與者應當充分知曉並自行承擔上述風險。
八、債券借貸的標的債券和質押債券包括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各類債券、資産支援證券。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債券和質押債券的品種。
九、債券借貸期間,標的債券、質押債券的相關權益,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標的債券發生付息、分期償還、分期攤還的,債券借入方應于兌息或兌付當日向債券借出方返還相應資金;
(二)質押債券發生付息、分期償還、分期攤還的,利息、分期償還或攤還資金歸債券借入方所有;
(三)質押債券發生提前贖回、到期兌付的,兌付資金一併質押,債券解除質押後方可提取;
(四)質押券含回售條款的,債券借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權利;可轉債、可交換債等質押期間,債券借入方不得行使轉股、換股權利。
十、債券借貸的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且不得超過質押債券和標的債券的剩餘期限。
十一、債券借貸費用和支付方式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債券借貸費用=標的債券券面總額×債券借貸費率×債券借貸期限/365。
十二、債券借貸期間,經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向上交所申報置換質押債券。中國結算根據上交所確認的申報數據對新提交的質押債券辦理質押登記,並解除原質押債券的質押登記。
十三、債券借貸應當以標的債券進行交收。經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債券借貸到期歸還可以向上交所申報現金結算,中國結算根據上交所確認的申報數據解除相關質押債券的質押登記。
十四、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措施和內部管理制度,控制債券借貸融入餘額的合理比例。
十五、債券借貸發生違約的,借貸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或者終止履行,並可要求違約方根據上交所規定或者借貸雙方的約定支付補息、罰息。借貸雙方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採取仲裁、訴訟等違約救濟方式。
試點期間,中國結算不辦理債券借貸業務的借貸費用、補息罰息、現金結算等資金結算,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十六、市場參與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通知的規定或者存在違約行為的,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作為自律組織,對於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可採取自律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處理;對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七、債券借貸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傳真和電訊故障或遲延等情況,並且因上述原因上交所和中國結算採取相應措施造成借貸雙方損失的,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
十八、本通知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十九、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