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3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現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服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可以委託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貨幣經紀公司,為其交易或轉讓在本所上市或掛牌的債券(含資産支援證券)、債券回購、債券衍生産品以及其他相關品種提供居間服務。
二、投資者通過貨幣經紀公司達成交易意向後,應當由交易雙方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成交申報,經本所確認後成交。貨幣經紀公司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代理買賣或交易資金結算業務。
三、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嚴格管理居間服務資訊,妥善保存委託記錄和交易記錄,定期向本所提交相關統計資訊。
四、貨幣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為客戶保密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債券市場業務規則,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技術系統。
五、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