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開發銀行金融債券發行交易試點的通知
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發〔2013〕24號
日期:2013-12-24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安排,國家開發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試點公開發行金融債券。現將國家開發銀行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國開債”)在本所公開發行、上市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應當在發行日2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並披露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金融債券發行辦法、承銷主協議(若有)等文件。
二、發行人可以採取招標及本所認可的其他發行方式。
採取招標方式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在發行辦法中明確招標時間、招標方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和應急投標方案等內容,並遵守本所《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操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國開債確定發行價格、利率或利差後,發行人安排部分國開債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直接發行的,本所技術系統提供網上發行服務並在確定的時間內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報。發行人應當在發行辦法中明確網上發行的具體安排,包括發行數量、發行對象、發行時間、認購及成交確認方式等內容。
四、國開債在本所交易,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等有關交易業務規則。
五、國開債可作為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標準券折算率折扣系數比照國債執行。
六、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間應當披露以下資訊: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二)可能影響債務償還能力的重大事項或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因特殊原因,發行人無法按時披露第(一)項資訊的,應當向投資者公告延期披露的説明。
七、債券附贖回及其他與發行人相關的含權條款的,發行人應在債權登記日的3個交易日前發佈提示性公告。
八、債券發行和存續期資訊披露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報刊或/及本所網站進行。
九、國開債的登記、存管、結算及兌息兌付等,由登記結算機構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十、本所對國開債發行、上市交易的收費標準及方式參照國債的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政策性銀行在本所發行金融債券,參照本通知執行,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