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為落實《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關於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指導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水準和資訊披露品質,現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請遵照執行。 各公司應當根據指引要求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儘快制定本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已經制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公司,應當對照本指引要求,對現有制度進行檢查,若存在遺漏的,應及時予以補正完善。各公司應當最遲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後,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在審議通過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該制度報註冊地證券監管局和本所備案,並同時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