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4號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透明度,中國證監會將定期公開對於許可類並購重組事項的審核反饋意見。為落實證監會相關安排,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反饋意見及其回復的資訊披露相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9日起取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並購重組申請,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收到證監會並購重組反饋意見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反饋意見的內容。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向證監會報送回復材料前,應當及時披露針對反饋意見的回復,並在本所網站披露相關仲介機構意見(如適用)。
三、反饋回復中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申請豁免披露的,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反饋回復公告中充分説明無法完整披露的原因。
四、反饋回復內容涉及需要上市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的,應在完成相關決策程式後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通過本所資訊披露直通車對外披露上述資訊。
六、根據《關於落實非許可類並購重組事項資訊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上證函〔2014〕854號),本所對上市公司非許可類並購重組資訊披露文件進行事後審核。上市公司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及時披露本所事後審核意見以及對意見的回復。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