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6〕38號
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自主行權業務,提高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的行權效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在行權期內可以通過指定證券公司系統自主選擇行權時間和行權數量,擬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自主行權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聘請符合要求的證券公司作為提供自主行權服務的主辦券商;
(二)與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及主辦券商共同簽訂自主行權服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
(三)召開董事會審議行權條件成就、股權激勵對象名單、行權期、採取自主行權模式等事項,確保其合規性,並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和股票期權行權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股票期權自主行權業務的,應在自主行權實施公告前,按照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業務指南的要求完成業務溝通和技術準備工作,並在自主行權起始日(R日)的至少3個交易日(R-3日)前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自主行權實施公告。
三、在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行權期內,上市公司激勵對象通過主辦券商的系統申報行權(T日)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T+1日)辦理清算交收和新增股份登記。行權新增的股份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四、在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行權期內,上市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上一季度股票期權行權結果暨股本結構變動公告。
五、在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行權期內,上市公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期權登出等情形,導致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相關要素的參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調整自主行權參數,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由於上市公司未及時申請調整參數等原因,導致自主行權業務辦理髮生異常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擔相應後果和責任。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所獲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自主申報行權後,應當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資訊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八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及時報告上市公司,並在本所網站公告。
七、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自主申報行權後所獲股份進行交易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關於董事、高級管理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