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6〕67號
各上市公司:
為了加強上市公司權益分派業務操作的風險防控,提高權益分派業務實施的效率,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業務操作歸位盡責,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自2016年11月14日起實施權益分派業務操作閉環流程。上市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本所有關規則和本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權益分派事務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權益分派業務操作閉環,是指上市公司實施普通股派發現金紅利、送股及公積金轉增股份時,首先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申請辦理權益分派事項;然後在收到本所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關於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的業務提示後,在約定的公告提交日通過系統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並核對系統生成的“權益分派及送轉股份上市業務申請”;最後,本所于A股股權登記日(B股最後交易日)通過系統反饋權益分派操作結果,上市公司按要求及時完成反饋結果的查看核對後,權益分派業務流程結束。
二、進一步強化權益分派業務操作風險防控意識。權益分派業務直接影響投資者利益及市場交易秩序。在實踐中,權益分派業務申請相關差錯時有發生,包括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提交不及時、新增股份上市數量填寫錯誤等。上市公司應當充分重視權益分派業務相關工作,完善內部工作流程,配備相關人員,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增強防範業務操作風險的能力。
三、在約定的公告提交日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上市公司收到系統發送的關於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的業務提示,應當按照與中國結算約定的權益分派實施安排,在約定的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提交日及時提交公告。上市公司未收到系統發送的業務提示,不得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一)無上市可轉債或有上市可轉債但尚未進入轉股期的公司實施權益分派,系統于約定的公告日前兩個交易日(T-2日)16:00以業務提醒和短信的方式向上市公司發送業務提示,上市公司收到業務提示後應在次一交易日(T-1日)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在約定的公告日(T日)披露。
(二)有上市可轉債且已進入轉股期的公司實施權益分派,系統于約定的公告日前一個交易日(T-1日)16:00以業務提醒和短信的方式向上市公司發送業務提示,上市公司收到業務提示後應在當日(T-1日)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在約定的公告日(T日)披露。
(三)上市公司收到系統發送的業務提示後,如無法在約定的公告提交日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或原已確定的實施方案要素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與本所公司監管部門聯繫,並重新向中國結算提交權益分派申請,原業務申請作廢。
四、認真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編制軟體編制和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二號上市公司權益分派實施公告》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體中的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模板編制並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認真核對系統依據公告內容生成的“權益分派及送轉股份上市業務申請”後,點擊“核對一致”按鈕予以確認。
五、及時查看核對業務操作反饋結果。上市公司應于A股股權登記日(B股最後交易日)16:00-17:00,通過系統查看核對權益分派業務操作反饋結果,包括除權除息價格、現金紅利發放金額及發放日期、送轉股份數量、本次上市增量及上市日期等資訊。具體查看核對路徑為“首頁>資訊披露>業務操作申請結果確認”。如發現異常,上市公司應當立即與本所公司監管部門聯繫。
六、實施差異化分紅送轉須提交差異化分紅送轉特殊除權除息業務申請。上市公司實施權益分派,如涉及向持有相同種類普通股的不同股東採取不同的分配(轉增)比例,即非同股同權的差異化分紅送轉,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提交“差異化分紅送轉特殊除權除息業務申請”。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提交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前至少10個交易日與本所公司監管部門聯繫,提交“差異化分紅送轉特殊除權除息業務申請”。業務申請內容應包括申請事由、特殊除權除息處理方案、具體計算公式及依據等。
(二)上市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等仲介機構應當對差異化分紅送轉特殊除權除息事項出具專項意見,對前述業務申請內容予以確認。專項意見應當與業務申請一同提交。
(三)本所未確認差異化分紅送轉特殊除權除息業務申請,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和差異化分紅送轉除權除息處理方案。
(四)本所確認差異化分紅送轉特殊除權除息業務申請後,上市公司提交差異化分紅送轉實施公告。上市公司應當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體中的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模板,編制並提交差異化分紅送轉實施公告,模板中的“差異化分紅送轉”選項應當選擇“是”,公告中應當披露本所確認的差異化分紅送轉除權除息處理方案。
七、上市公司申請實施權益分派,自向中國結算提交權益分派申請之日起至實施完畢,期間不得申請實施其他涉及股本結構變動的業務,不得披露相關業務實施公告。
其他涉及股本結構變動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上市、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份登出、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自主行權、可轉換公司債券開始轉股、股份性質變動等。
八、上市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權益分派業務申請,或者未及時查看核對權益分派業務操作反饋結果引發業務操作風險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後果。本所將視情節和後果嚴重程度,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