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融通證券出借涉及證券持有期計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0〕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明確證券出借業務具體要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上證交字〔2012〕129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科創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2019〕54號),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轉融通證券出借涉及證券持有期計算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證券出借人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其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