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6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配合收盤交易機制調整,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條進行了修改,現予發佈,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修改為:“(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二、《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修改後的《實施細則》全文重新發佈,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