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5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優化收盤交易機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訂的具體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收盤價産生方式的相關條款,對股票交易實施收盤集合競價,基金、債券及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産生方式暫不調整。
(一)明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時間
第2.4.2條修改為:“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二)增加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申報安排的規定
第3.4.1條修改為:“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三)調整收盤價産生方式,對基金、債券及債券回購做專門規定
第4.1.3條修改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産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産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四)規定收盤集合競價的即時行情揭示內容
第5.2.1條修改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14:57至15:00收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五)明確開市期間未成交買賣申報的相關安排
第3.5.2條修改為:“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六)調整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價格控制方式
1.第3.4.15條修改為:“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2.第3.4.16條修改為:“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七)調整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規定
第4.2.5條修改為:“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券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于當日復牌的,于14:57復牌,此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
(八)調整虛擬“量”“價”的相關表述及定義
第11.4條第(七)款至第(九)款修改為:“(七)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虛擬成交並予以即時揭示的價格。
(八)虛擬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按照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成交並予以即時揭示的申報數量。
(九)虛擬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不能按照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成交並予以即時揭示的買方或賣方剩餘申報數量。”
二、本次修訂後的實施安排
(一)實施日期
本次修訂後的《交易規則》全文重新發佈,並自2018年8月20日起實施。請各會員單位按照有關業務調整內容,儘快做好業務和技術準備。
(二)暫緩實施的條款
考慮到市場及會員業務技術準備情況,本次修訂中的以下條款或其部分內容暫緩實施,將待完成相關技術開發和測試後實施,具體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序號 | 條款內容 | 備註 |
---|---|---|
1 |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 第(三)項中“以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
2 | 3.7.3 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 第(二)項中“9:30至11:30、13:00至15:0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本所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 第(三)項中“以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
3 |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于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 第二款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
4 |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 第一款中“以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
5 |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 第三款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
6 |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券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于當日復牌的,于14:57復牌,此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 | 第一款中,除股票外的其他證券品種在“開市期間的停牌時段接受申報並於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
(三)本次修訂後廢止的規則
本所于2006年6月29日發佈的《關於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交字〔2006〕9號)、2007年4月24日發佈的《關於調整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申報價格範圍的通知》(上證交字〔2007〕3號)及2013 年10月18日發佈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