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增持社會公眾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維護市場穩定,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實施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該公司社會公眾股份(以下簡稱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後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為避免公司股價非理性波動,維護投資者利益,維護上市公司形象,在公司股東大會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後的兩個月內增持社會公眾股份而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可以免於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二、擬增持股份的控股股東應當將其增持股份計劃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同時公告。 增持股份計劃應當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條件、擬增持股份的數量、在增持股份計劃完成後的六個月內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諾。 三、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日內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買入該公司的股票。 四、控股股東實施增持股份計劃導致上市公司的股權分佈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該股東應當在增持股份計劃實施完畢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實施維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頁文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