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主動發佈
一、上交所就修訂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相關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更好發揮科創板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功能,促進買賣雙方博弈均衡,強化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監管,提高註冊制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效能,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上交所擬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兩項業務規則,自即日起至9月5日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科創板建立的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運作兩年來,新股發行總體平穩有序。不過,實踐中出現了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對此,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兼顧註冊制下新股發行的公平性與效率,上交所擬優化調整部分科創板股票發行定價機制,為投資者規範參與網下詢價報價創造有利條件,促進買賣雙方博弈均衡,同步加強發行承銷過程監管,進一步形成新股發行市場良好生態。
本次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後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準的,僅需在申購前發佈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採取延遲申購安排。三是強化報價行為監管。進一步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新股詢價報價的規範性要求,並將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範圍。在發行承銷業務或者詢價報價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上交所將相關線索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交所將做好相關反饋意見的收集評估和吸收採納工作,及時修訂完善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繼續做好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過程監管,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更好實現科創板上市融資功能,服務實體經濟高品質發展。
二、簡證便民求實效,上交所整合精簡多項業務指南
今日,上交所發佈了《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取消第二批業務辦理材料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及配套指南,這是上交所在整合業務規則體系、簡化業務辦理材料、優化業務辦理機制、降低市場主體成本的持續努力中,取得的新進展。
落實簡證便民,取消17項業務辦理材料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上交所在定期公佈自律監管和市場服務事項清單的基礎上,分批次清理優化各類業務辦理材料,常抓不懈。本次發佈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取消第二批業務辦理材料的通知》,取消3個方面共計17項業務辦理材料。一是鋻於現行規章制度取消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相應取消了公司債券上市申請文件中的評級文件,不再強制要求發行人提交評級報告。二是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對於可以通過公開的政府官方渠道、資訊披露網站進行網路核驗的辦理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訊披露公告文本等),改為網路核驗,不再要求提交紙質材料。三是根據“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情況,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這一文件類型,不再作為辦理材料。
便利市場使用,整合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在持續推進的打造“簡明友好”規則體系工作中,為便利市場主體更好地查詢和使用上交所相關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一步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對投資者的風險揭示要求,優化風險揭示書籤署機制,上交所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從4個方面著力提升用戶體驗。一是整合各項文本。將現行24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文本進行彙編整合,以“一本通”業務指南形式予以呈現,後續修改、新增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均以更新該指南方式進行。二是優化編排體例。將現行各類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文本按照所屬交易品種進行分類列示和連續編號,方便市場主體通過指南所附索引,快速查詢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文本。三是完善版本管理。本次彙編的各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文本均標注發佈日期,後續如對存量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行修改,將標注修訂日期和修訂內容,方便市場主體進行識別。新增制定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將納入相應品種索引並進行連續編號。四是優化簽署機制。風險揭示書文本如發生修改的,已簽署舊版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可不再簽署新版文本,由經營機構通過短信、電話或交易系統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風險變化並做好記錄。此外,對符合條件的專業投資者,經營機構可以在充分提示業務風險的基礎上,根據細化分類和管理情況決定是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完善辦理機制,更新協議轉讓辦理材料清單
為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機制,提升服務水準,上交所在總結評估自去年以來推出的“一站式辦理”和“清單式核對”辦理機製成效基礎上,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及配套指南進行了修訂,從4個方面完善了辦理機制。一是根據法律修改調整辦理情形。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將轉讓雙方任意一方被中國證監會採取不得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的市場禁入措施的協議轉讓納入不予受理情形;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將取得准許文件的被司法標記股份的協議轉讓納入受理情形。二是進一步精簡辦理材料。取消要約收購豁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配偶同意函、資訊披露紙面文件等業務辦理材料,改由網路核驗和當事人信用承諾。三是進一步明確辦理口徑。對簽署補充協議時轉讓基準價格的計算方法、自然人授權委託書的公證要求、轉讓雙方實際控制關係的認定等市場關注事項予以明確。同時,根據市場主體實際需求,將確認書有效期延長至六個月。四是整合優化規則文本。將原一般協議轉讓、違約處置類協議轉讓兩項業務指南合二為一,以“一本通”方式呈現;修改協議轉讓確認表格式,簡化申請資訊填寫內容,優化格式,便利市場主體使用。
近年來,上交所以做好新證券法配套規則完善為契機,切實落實“放管服”要求,全面梳理自律監管職責與市場服務事項,系統清理業務指引和監管問答,公開監管標準,優化規則體系,並將其作為一項長期堅持的基礎性工作予以持續推進。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以業務規則為紐帶,不斷加深與廣大市場主體的緊密聯繫,及時回應市場合理需求,切實增強市場和投資者的獲得感。
第二部分:滬市市場運作情況例行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