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經證監會批准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復核制度,加強了對自律管理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
復核制度是證券交易所依自律管理對象的申請、對已作出的相關自律管理決定進行審核的一項內部救濟制度。根據《證券法》關於證券交易所復核制度的相關規定,上交所于2007年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制度暫行規定》,並成立了主要由外部專家組成的復核委員會,履行復核事項的審核職責,在上市公司退市實踐中發揮了權利救濟的作用。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推進,上交所作為自律管理機構,一方面將更多地承擔資本市場一線監管的職責,對違規主體實施紀律處分等懲處措施的數量和力度明顯增加;另一方面在加大監管力度、強化違規懲戒的同時,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復核等內部救濟機制,保證自律管理程式的規範性和公正性,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為此,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制度暫行規定》作了修改,並由暫行規定轉化為正式規定,形成了《辦法》。
《辦法》對現有復核制度的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擴大復核事項範圍,為更多的自律管理對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進一步規範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工作。將現有復核事項中的對會員及相關人員的公開譴責決定擴展到對所有自律管理對象作出的公開譴責決定,同時將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等較為嚴重的紀律處分決定也納入復核範圍。由此,將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上市類自律管理決定和絕大多數紀律處分決定納入了復核範圍。另一方面是完善復核審議程式,提升復核決定的權威性、代表性和申請復核的便利性。為了提高復核意見的代表性和復核決定的權威性,將每次參加復核會議的委員人數由5名擴大至7名,以便在更多廣泛的委員意見基礎上形成復核決定;為了規範程式,明確了各類事項的復核期限及復核期間原決定不停止執行的原則;為了便利自律管理對象提出申請,規定復核申請書提交途徑及復核工作小組聯繫方式在上交所網站公佈等。
《辦法》發佈實施後,上交所將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予以嚴格落實,對符合規定的復核申請予以受理和審核,切實加強對自律管理對象程式和實體權益的保護。
新聞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