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聯合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同時,上交所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業務指南》)。上述規則自公佈之日起予以施行。
上交所推出信用保護工具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支援民營企業發展指示精神,落實證監會《交易所市場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援工具實施方案》相關工作部署的有效手段,是對交易所信用風險分擔機制的積極探索,提供了信用風險的有效管理工具,有利於優化信用債市場風險定價機制,促進公司債發行、服務實體經濟。《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發佈有利於穩步推進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市場化、規範化開展,建立健全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規則體系,通過金融産品創新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高品質發展。
《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從參與者管理、信用保護合約和憑證業務流程、信用事件後處理機制、資訊披露、風險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明確産品類型,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兩大類。其中,合約由交易雙方簽署,不可轉讓;憑證由憑證創設機構創設,可以轉讓。試點初期先以信用保護合約起步,信用保護憑證業務推出時間另行通知。
二是實行參與者分層管理。信用保護合約的參與者分為合約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資者。信用保護憑證的參與者分為憑證創設機構和其他合格投資者。合約核心交易商和憑證創設機構均向上交所事前備案。
三是明確試點初期受保護債務範圍,試點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內發行並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債券(不含次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上交所認可的其他債務。
四是規範信用保護合約和憑證業務流程,規則對參與者資質及備案要求、合約申報要素、保費支付方式、憑證創設流程和轉讓方式、信用事件後的通知和結算流程等內容做出具體規定。
五是建立信用保護工具資訊披露制度和集中監測機制,健全風險控制管理和自律監管措施。業務規則明確了憑證創設機構的定期資訊披露、臨時資訊披露和到期風險提示等要求,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是明確信用事件後的結算安排,界定信用事件主要類型、信用事件發生後結算方式和運作流程。信用事件主要包括破産、支付違約和債務重組等,具體適用的信用事件類型由交易雙方約定。
此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聯合發佈《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並組織了部分機構針對民營企業開展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試點,促進民企債券發行,取得積極效果。近期,上交所將舉辦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培訓,指導各類市場主體更好地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推動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穩健發展,進一步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