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聯合中國結算向市場發佈了《關於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及《關於為掛牌期間特定非公開發行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統稱《通知》),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的相關背景和主要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為特定債券建立轉讓安排的主要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近年來,上交所公司債券市場取得了較大發展,目前總體運作平穩、風險可控。但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風險事件和違約案例,現有的交易機制安排較難契合市場主體對相關債券的交易轉讓和風險處置需求,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流動性缺失、風險定價困難等問題,不利於信用風險的化解和處置。為切實滿足市場需求,服務信用風險化解處置,上交所會同中國結算經充分研究並參考國際市場慣例,制定併發布了《通知》,建立適應特定債券特點和滿足市場化風險化解處置需要的轉讓制度安排,為風險處置各方創造市場條件,為探索建立市場化、法治化違約處置機制提供實踐場所,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夯實基礎。
二、《通知》所稱特定債券具體是指哪些債券?
《通知》所稱特定債券主要指在上交所上市或掛牌,但未按約定履行償付義務或存在較大兌付風險的有關債券,主要包括已發生兌付違約的債券,以及存在債券違約情形的發行人發行的其他有關債券等。除存在不適宜轉讓的情形外,特定債券原則上均應當按《通知》有關規定轉讓。
出現前述相關情形的,債券發行人或受託管理人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明確按照《通知》規定轉讓的起始日及轉讓有關安排。
三、特定債券的轉讓安排具有哪些特點?
基於定價基礎及轉讓需求等方面的考慮,特定債券在轉讓制度安排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特定債券在證券代碼維持不變的前提下,簡稱前將冠以“H”字樣;二是特定債券僅安排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上進行轉讓;三是特定債券的轉讓以全價報價,並實施逐筆全額結算,登記結算機構將不再提供應計利息數據;四是特定債券的轉讓價格不設漲跌幅限制,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轉讓價格;五是投資者持有的某特定債券數量少於最低申報數量的,可一次性全部賣出。
四、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特定債券轉讓?
根據《通知》中投資者適當性有關規定,僅限符合上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受讓特定債券,原持有特定債券的非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或賣出。
一般來講,持有特定債券的投資者需要深度參與違約處置,維權耗時可能較長,最終的實際償付也較難預期。因此,特定債券更適合風險偏好較高、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熟悉債券産品及相關法律制度,並具有一定債券風險處置經驗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
五、仲介機構在特定債券轉讓業務中應當履行哪些職責和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確保特定債券受讓方符合上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並切實做好受讓方簽署特定債券轉讓風險揭示書等工作。
證券經營機構及特定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尋找交易對手方、轉讓溝通協商、履行告知義務等相關環節予以配合及協助,促進轉讓達成。證券經營機構還應為投資者參與特定債券轉讓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特別是對於擬賣出特定債券的非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
六、對於已申報回售的特定債券,以及發生分期償還違約或付息違約等情形的特定債券,在轉讓時有何特殊安排?
對於回售違約的債券,已申報回售的特定債券份額可以在與未申報回售的債券份額相區分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目前,轉讓結算系統尚待調整以實現上述分類轉讓,在調整完成之前,已申報回售的特定債券份額可由持有人在申請撤銷回售申報後再進行轉讓。
特定債券份額作為權利載體及轉讓標的物,此前如發生分期償還違約或付息違約等情形的,由受讓方承接此前未償付部分及未來應償付部分的全部權益可能更能夠被市場接受,但具體情況仍需視風險處置的實際而有所不同。因此,發行人或受託管理人應當在特定債券轉讓起始日前發佈公告明確特定債券份額承載的有關權利事項。
七、下一步上交所會重點推進哪些配套工作?
上交所近期將按照《通知》規定,集中安排除特殊情形外的特定債券落實轉讓機制調整,並指導市場參與人做好相關技術及業務準備工作,確保轉讓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同時,繼續推進特定債券轉讓系統的調整工作,儘早實現回售違約債券的分類轉讓功能。
下一步,上交所將進一步加強違約及高風險債券轉讓制度研究並優化相關業務安排,不斷推動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