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政策要求,進一步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上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共同制定併發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債券)發行主體範圍由創新創業公司擴展至非上市公司。
《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一是擴大了發行主體及適用範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為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參照執行。二是明確發行方式。可轉換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之前及轉股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三是明確各方機構的職責分工。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交易所確認其是否符合掛牌條件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徵詢意見。四是明確轉股流程。《實施辦法》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和非掛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確資訊披露要求。根據可轉債的特殊性,明確各方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內的差異化資訊披露要求及持續性義務。六是明確與創新創業可轉換債券試點銜接事項。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按照《實施辦法》和《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1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推出是資本市場支援實體經濟,緩解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後續,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繼續落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債券市場服務支援新模式,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