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鴻順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謝宗和:
經查明,你在職責履行方面涉嫌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該規則第16.3條的規定,對你予以通報批評。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送達有關紀律處分的意向書(詳見附件)。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且你無異議。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對蘇州金鴻順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謝宗和予以紀律處分的意向書
上市公司監管二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