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23〕253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明確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後進行減持的相關要求,規範“關鍵少數”的減持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就2017年5月27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有關適用問題進行了解答(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二)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