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黃金ETF”)申購、贖回(以下簡稱“申贖”)業務,維護市場秩序,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見附件1),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發佈,並就開展和參與黃金ETF申贖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應當通過黃金ETF代辦證券公司參與黃金現貨實盤合約申贖或現金申贖。
二、代辦證券公司應當向首次參與黃金ETF申贖業務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業務風險,切實引導、提醒其重視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揭示書”),揭示書的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本所發佈的《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見附件2)。
三、代辦證券公司為投資者辦理黃金現貨實盤合約申贖業務前,應當準確及時地向投資者提供可用於黃金ETF申贖的交易單元(以下簡稱“指定交易單元”)編號,並在新增或變更上述交易單元時提前通知投資者。
四、代辦證券公司應當保證指定交易單元在本所接受黃金ETF申贖申報的時間內,始終與本所交易系統處於登錄連接狀態。
若因代辦證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職責而導致投資者黃金ETF申贖業務不能及時完成,代辦證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證券交易所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
務指引
2.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
附件1
上海證券交易所黃金交易型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了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規範黃金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以下簡稱“黃金ETF”)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交易和申購、贖回業務的流程,根據《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業務細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黃金ETF在本所的交易、申購和贖回,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業務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當日買入的黃金ETF份額,當日可以賣出。
第四條 黃金ETF份額的申購、贖回(以下簡稱“申贖”),可以採用黃金現貨合約申贖或現金申贖方式。
黃金現貨合約申贖,是指使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金交所”)掛牌交易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以下簡稱“黃金現貨合約”)進行申贖。
現金申贖,是指使用現金通過本所進行申贖。
第五條 黃金ETF黃金現貨合約申贖和現金申贖的開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規定。
本所于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00,接收金交所傳遞的黃金現貨合約申贖申報。
本所于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接收現金申贖申報。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本所會員和金交所會員辦理黃金ETF申贖業務,並應當分別與選定的代辦證券公司和金交所會員簽訂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督促代辦證券公司和金交所會員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做好賬戶資訊備案工作。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辦理黃金ETF申贖相關業務,應當通過代辦證券公司進行。
代辦證券公司為投資者辦理黃金ETF申贖業務前,應當向其充分揭示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八條 投資者參與黃金ETF黃金現貨合約申贖的,應當通過金交所會員在金交所辦理黃金ETF黃金現貨合約申贖的申報和黃金現貨合約的清算、過戶,並遵守相關規定。
第九條 投資者參與黃金ETF黃金現貨合約申贖的,應經基金管理人認可且同時具有以下賬戶:
(一)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的A股賬戶或基金賬戶(以下簡稱“證券賬戶”);
(二)在金交所開立的黃金賬戶。
第十條 投資者參與黃金現貨合約申贖前,應當通過金交所會員,將證券賬戶號、黃金賬戶號、交易單元及其他相關資訊在基金管理人處備案。以上資訊發生變更時,投資者應及時更新備案的資訊。
投資者向金交所提交黃金現貨合約申贖申報時,應當填寫證券賬戶號、黃金賬戶號、代辦證券公司使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號碼及金交所要求的其他資訊。由於投資者填寫的資訊錯誤或者與其在基金管理人處備案的資訊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申贖失敗或産生其他損失的,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參與黃金ETF現金申贖的,應當具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
第十二條 每日開市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提供黃金ETF的現金申贖清單,並通過本所指定的資訊發佈渠道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的,應當擁有對應的足額黃金現貨合約、現金或其他約定對價;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的,應當擁有對應的足額基金份額。
第十四條 本所根據金交所提供的投資者黃金現貨合約申贖申報資訊,計算投資者可以賣出或贖回的黃金ETF份額額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登記結算公司依據本所提供的申贖成交資訊進行ETF份額登記。
本所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現金申贖清單,對符合要求的現金申贖申報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參與黃金ETF份額交易和申贖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當日黃金現貨合約申購的黃金ETF份額,當日可以賣出、現金贖回或黃金現貨合約贖回;
(二)當日黃金現貨合約贖回獲得的黃金現貨合約,當日可以用於黃金現貨合約申購。
(三)當日現金申購的黃金ETF份額,當日清算交收完成後,可于次一交易日賣出、現金贖回或黃金現貨合約贖回。
(四)當日買入的黃金ETF份額,當日可以現金贖回,但不可用於黃金現貨合約贖回。
第十六條 本所可以根據基金管理人設定的額度,對黃金ETF當日黃金現貨合約申贖或現金申贖總額、單個賬戶的申贖上限等進行前端控制。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黃金ETF申贖或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暫停接受黃金ETF申贖或交易申報。
因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必備條款
為了使客戶充分了解黃金ETF申購、贖回(以下簡稱“申贖”)業務風險,開展黃金ETF申贖業務的代辦證券公司應制訂《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業務存在的風險。《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示客戶在辦理黃金ETF申贖業務前,必須了解現金申贖、黃金現貨合約申贖兩種模式的差異。對於進行黃金合約申贖的投資者,應提醒其必須同時了解本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金交所”)有關規則和停復牌資訊、兩所代辦會員的有關業務協議和流程以及基金公司相關法律文件。
二、提示客戶在參與黃金ETF現金申贖或黃金合約申贖業務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公司是否是該黃金ETF的代辦證券公司。與不具備代辦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相關業務帶來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提示客戶在進行黃金現貨合約申贖前,必須通過金交所會員在基金管理人處完成賬戶備案,並由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備案賬戶資訊進行核對與審查,經基金管理人審查與同意後,投資者方可進行黃金現貨合約申贖。
四、提示投資者在收到代辦券商交易單元變更等通知後,必須儘快更新代辦券商交易單元資訊,以防止黃金合約申贖份額無法實時可用或者失敗的情況。
五、提示客戶一旦認購、申購或贖回黃金ETF即表示該證券品種的變更登記及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經認可。應關注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可能面臨的證券和資金劃付失敗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代辦證券公司因交收延誤或失敗,可能會給客戶造成損失;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相關業務指南,當日現金申購的份額,代辦證券公司必須于當日交收時點成功完成逐筆全額交收,該份額方可記增並於次日可用,逐筆全額交收失敗的,不做份額記增;現金贖回採用代收代付模式,如果基金公司違約,則投資者存在基金份額已被登出但未在約定時間內收到贖回款的風險;對於T日買入的份額,如代辦證券公司凈額結算出現預交收資金不足,可能會影響次一交易日黃金ETF份額的黃金合約贖回可用額度。
六、提示客戶關注金交所黃金現貨合約價格波動、上交所黃金ETF份額價格波動及其他市場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由於黃金現貨合約漲跌幅為30%而黃金ETF為10%,當黃金現貨合約漲跌幅超過10%後,黃金ETF可能進入漲跌停狀態,基金凈值和價格將會有較大折溢價出現。
七、提示客戶關注黃金ETF申贖業務中面臨的各種操作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申贖清單錯誤、證券公司操作錯誤、投資者賬戶綁定及PBU變更等錯誤、通訊失效而不能及時完成相關業務等情況。
八、提示客戶關注黃金ETF申贖業務中面臨的各種技術系統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基金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證券公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技術系統故障或差錯而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等。
對黃金現貨合約申贖,本所與金交所通過實時數據交換實現,可能存在數據鏈路突發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盤中實時記增可用基金份額(可以賣出或贖回)或黃金現貨合約可用份額存在延時情況。投資者進行黃金現貨合約申贖後,如果無法獲得份額變動資訊,應及時向代辦券商、金交所代辦會員、基金管理人等反映。
九、提示客戶關注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中面臨的各種政策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須被動終止該業務。
十、除上述各項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訂的《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中對黃金ETF申贖業務存在的風險作進一步列舉。
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的文字載明:“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的所有風險。客戶在參與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所特有的規則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各證券公司應要求每個客戶在《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已知曉並理解《黃金ETF申購、贖回業務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願意承擔黃金ETF申贖業務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