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6〕7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分級基金業務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詳見附件)。《指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施行後,未開通分級基金相關許可權的投資者將不得買入分級基金子份額或分拆基礎份額。投資者已持有分級基金子份額,但未開通分級基金相關許可權的,可以自主選擇繼續持有或者賣出當前持有的分級基金份額。
二、各會員單位應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包括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據《指引》所附必備條款制定《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進行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及測試等。
三、在完成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後,各會員單位可為符合《指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開通分級基金相關許可權。
四、請各會員單位高度重視《指引》落實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各會員單位應當在每月結束後3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技術系統改造及測試進展情況和投資者許可權開通情況,報送方式本所另行通知。
五、各會員單位和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嚴格按照《指引》規定開展分級基金相關業務,並做好投資者教育及風險警示等工作。
六、本所將對各會員單位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未按規定落實《指引》相關工作的會員,本所將視情況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