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貫徹落實《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的監管要求,進一步規範發行上市及重大資産重組行為,督促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切實履行對申報項目的核查把關責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審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現場督導》(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3日發佈的《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的通知》(上證發〔2021〕1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現場督導
2.《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現場督導》起草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