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市場多空平衡機制,促進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出借辦法》,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出借人仍僅限于機構投資者,證券出借暫不實施競價交易。本所仍暫不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
二、新修訂的《證券出借辦法》自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發行的首只主機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4月17日發佈的《關於轉融通證券出借涉及證券持有期計算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29號)、2019年4月30日發佈的《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科創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上證發〔2019〕54號)、2012年8月27日發佈的《關於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上證交字〔2012〕12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起草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