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上證公字〔2012〕22號
日期:2012-06-18
關於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是加強上市公司的公眾公司意識,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安全運作和功能發揮,倡導價值投資理念,改善市場生態的重要工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資訊溝通,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為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設置必要的資訊交流渠道,建立與投資者之間良好的雙向溝通機制和平臺,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在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中應當公平對待其所有投資者。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制度,監事會對投資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董事會秘書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諮詢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對外聯繫渠道暢通,確保諮詢電話在工作時間有專人接聽,並通過有效形式向投資者答覆和反饋相關資訊。
上市公司通過上述渠道向投資者答覆和反饋資訊的情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
四、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公司官方網站,並在該網站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用於收集和答覆投資者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發佈和更新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相關資訊。
五、上市公司應當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以及發言、提問提供便利,為投資者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流提供必要的時間。
六、上市公司應當為中小股東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座談活動。
七、上市公司應當努力提高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增強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可讀性。
八、上市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除應當按照上市規則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外,還應當通過現場、網路或其他方式召開説明會,介紹情況、解釋原因,並回答相關問題。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或其他責任人應當參加説明會。
對出現上述情形且未及時召開説明會的上市公司,本所可以在必要時要求其召開媒體説明會。
九、上市公司若出現年度凈利潤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紅能力但現金分紅水準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本所鼓勵其舉行網上、網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十、上市公司應當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以及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或學習。
十一、上市公司在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開披露的重大資訊;
(二)做出可能誤導投資者的過度宣傳行為;
(三)對公司股票價格公開做出預期或承諾;
(四)其他違反資訊披露規則或者涉嫌操縱股票價格的行為。
十二、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納入本所對董事會秘書的考核內容。
本所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通過本所網站、熱線電話等方式接受投資者關於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投訴。
對存在與投資者溝通渠道不暢、投資者投訴較多或其他違反本通知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將視情形採取監管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